经济合同的变更
2015-06-21
第24条 当二方转让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任务给另一法人或另一已进行经营注册的个人,
要将继续履行经济合同,相关的事项同时转给第三方,
在转让前三十天,转让方要以书面形式,向经济合同的对方通报需转让的经济合同内容和接受转让者的情况。
接受转让者有履行获转让的经济合同的义务。
如果接受转让者无力履行转让的经济合同,则要求转让方在接受转让前解除经济合同。
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经济合同有关各方与转让方有权要求以书面解除经济合同。
在该期限内,如无解除经济合同的要求,则经济合同的转让,被视为得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