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解除
2015-06-21
第25条 当合同一方是要解体的法人时,被解体方要在解体前三十天,
书面通知经济合同有关各方并解除经济合同。
第26条 已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各方的合同商定可以废除修改。
第27条 当一方承认或者被经济仲裁作出违反合同的结论时,如果被违反方继续执行合同对自己不利,则有权单方停止合同。
单方停止执行合同的通报必须在约天由用书面通知违反方,从违反方承认或者有经济仲裁的结论之日算起。
如果有证书或登记,那单方停止执行合同的。
通报必须寄给立证书或合同登记机关,同日寄给违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