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2015-06-21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无效的处理
第29条 (1) 各方都要互相承担不执行合向或不正确执行合同的直接财产担任;
(2)违反合同方必须给被违反方交付违反合词的罚款,如有损失必须根据以下规定赔偿损失:
a罚款标准为该合同价值的2%到12%,部长会议对各类经挤合同违反的罚款标准作具体规定;
b赔偿损失费包括财产丢失、损坏价值,为阻止和限制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因违反合同而引起的由被违反方已付给第三方的罚款和损失赔偿费。
第30条 违反结算规定的二方必须受到违反合同的罚款,罚款额相当于法律规定的过期贷款利息。
第31条 当产品和工作质量不符合同签订的要求时,接收方有权不收,
如果接收,接收前,接收方有权提出降价或加工的要求。
因需要加工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违反合同方要被罚款和赔偿因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