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执行的产品质量问题
2015-06-21
第32条 质量保证期间,如果接收产品方发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用书面通报对方,以共同确认,
这一确认不得超过15天,包括收到通报之日起,确定后形成备忘录。
在收到通报15天内对方不答复,则被视为已承认质量有问题,质量保证方要承担质量问题责任。
各方有权协商产品的降价或更换,
如果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拖延解决而引起产品不能按合同要求使用,
被违反方有权要求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损失;
如果接收产品方已与违反方协议处理了质量问题,那么接收方有权要求违反方支付处理费用。
质量保证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如果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产生的损失,违反合同方要赔偿被违反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