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
2015-06-21
第39条 根据以下规定处理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
(1)a、如果合同内容还未执行,各方不得准许执行。
b、如果合同内容己执行一部分, 各方要停止继续执行合同,并进行资产处理。
c、如果合同内容已执行完毕,各方要进行资产处理。
(2)上述(1)条款b项和c项的资产处理应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a、各方互相归还履行合同以来已收到对方的全都资产,如果该资产没有依法没收,不能以实物归还则以现金归还。
b、不合法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c、各方承担一切损失。
(3)签订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和故意执行已被视为全部无效的合同者,
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而给予以纪律、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被视为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各方要修改违法条款,恢复原来的权益,并依法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