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各级、各行业的经济、财政管理,加强国家对各种经济成份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审计与监督,挖掘国家潜力;
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全国各级、各行业提供充足、及时、准确、统一的统计数据,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本法令对国民经济领域中适用的会计统计制度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1、所有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和私人单位;
使用国家经费的机关、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必须执行本法令规定的会计统计制度。
2、外资企业执行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财政部和统汁总局承认的、
按国际通行原则与标准建立的会计制度,并接受越南财政和统计机关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