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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会计统计法严禁的行为
2015-06-21
第七条 严禁下述行为:
l、伪造凭证,建立与事实不符的会计,统计帐册、报告。
2、在规定的保管、保存期限未满前,销毁会计、统计凭证、帐册、报告。
3、虚报数据,报告与事实不符,或强迫他人虚报数据、作假报告。
4、财产、物资、资金和经费不入帐。
5、泄露属国家机密的会计、统计数据。
6、使用与规定不符的各类凭证、报表。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