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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会计统计法严禁的行为

2015-06-21

    第七条 严禁下述行为:
  l、伪造凭证,建立与事实不符的会计,统计帐册、报告。 
  2、在规定的保管、保存期限未满前,销毁会计、统计凭证、帐册、报告。
  3、虚报数据,报告与事实不符,或强迫他人虚报数据、作假报告。 
  4、财产、物资、资金和经费不入帐。
  5、泄露属国家机密的会计、统计数据。
  6、使用与规定不符的各类凭证、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