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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原始记录
2015-06-21
第二章 会计、统计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原始记录:
1、单位中任何部门发生的一切经济、财政活动,都必须按照财政部和统计总局的规定,及时建立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只建立一次,并要及时、充分、正确、符合事实地记录一切已发生的经济、财政活动。
根据每类凭证的性质,必须有所有责任人的签字和单位公章。
第九条 会计、统计记录方法。
会计、统计记录方法必须按照财政都和统计总局规定的专业方法正确进行。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