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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会计、统计报告
2015-06-21
第十二条 会计、统计报告
1、各单位必须按照职能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的会计统计报告制度,并按时报告。
2、会计、统计报告必须准确。各项指标的计算必须按照财政部和统计总局规定时内容和方法正确进行。
3、各单位的会计、统计报告必须在会计、统计帐册和各项凭证的基础上建立;
上级主管机关的会计、统计报告必须根据直属单位的报告的数据进行综合;
4、建立和签阅会计、统计报告者,必须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数据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