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
1、部长会议决定行业、跨领域的大范围统计调查并对其实施进行指导。
2、统计总局决定部长会议规定的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定期和不定期统计调查,
并对其实施进行指导,以收集经济社会信息
3、经统计总局下文同意后,国家各部、委,部长会议属下的其他机关,各级人民委员会,
可在自己的管理范围内,组织统计调查,根据行业、地方管理的需要,收集必要的信息。
上述调查完成后,调查结果必须报统计总局。
4、各单位和所有公民,有责任按统计调查规定的内容和期限,提供一切有关数据。
5、在统计调查中,各级、各行业的调查委员会主任和直接负责统计者,
对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调查数据的差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