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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法定会计和统计工作检查

2015-06-21

    第十四条 会计、统计检查
    1、各财政、统计机关和各主管机关必须根据自身的职能权限,
    对各单位执行会计、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经常性和系统性的检查。
    2、对各单位的会计检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并且必须在审查该单位决算前进行。
    3、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会计负责人必须执行财政、统计机关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命令。
    同时,有责任在本单位内部组织会计和统计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