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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会计和统计工作检查
2015-06-21
第十四条 会计、统计检查
1、各财政、统计机关和各主管机关必须根据自身的职能权限,
对各单位执行会计、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经常性和系统性的检查。
2、对各单位的会计检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并且必须在审查该单位决算前进行。
3、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会计负责人必须执行财政、统计机关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命令。
同时,有责任在本单位内部组织会计和统计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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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