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劳动合同在自由、自愿、平等和不违反法律的原则基础上签订,
在可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地方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第四条 国家保护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经协商签订让劳动者享受好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应做的工作,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合同期限、按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件。
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成约。
口头劳动合同的成约必须遵循本法令和其他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