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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签订
2015-06-21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1、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直接签订,
也可由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的法定代理人签订。
2、劳动合同由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单个签订,也可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集体中的一名代表签订。
上述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与单个签定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劳动者有权建立多方面的劳动关系,并可在同一时签订一份或多份劳动合同。
4、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伤兵、社会部规定的格式签订,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如双方商定合同在国家职能机关登记,劳动者可免交手续费、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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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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