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就试用和试用期作出商定。
试用可单独签订合同。试用期依工作性质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
对管理、技术等复杂工作,试用期可相对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试用期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商定厂但报酬不得少于该项工作级别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废止劳动合同,不须提前通知和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或商定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已进行实际工作或试用,而双方未另就试用单独签订合同,劳动合同自工作之日或试用日起生效。
确定期限的合同、工作合同、季节合同已结束,
但劳动者仍继续工作,而双方未表示终止合同,该合同自然继续生效,直至双方宣布合同终止。
笫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参加工作,发给部长会议规定的劳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