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1998年7月11日颁布关于证券与证券市场的1998年第48号决定,
对外商如何参加越南证券市场活动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现摘译如下。
第五章 外商参加
第26条 总的原则 外国组织、个人在越南参加购买、出售或经营证券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决定)的各项规定和越南法律。
第27条 投资与联营
1、外国组织、个人可以在越南证券市场购买、出售证券。
外国证券经营组织在越南经营证券必须根据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签发的许可证的规定,与越南合作对象成立联营公司。
2、越南政府总理规定外国组织、个人持有证券的比例和外国组织与越南合作对象联营的出资比例。
3、外国投资基金对越南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必须经越南政府总理同意,由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签发许可证。
第68条 办事处 外国证券经营组织在越南设立办事处必须获得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签发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