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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的行为与原则
2015-06-21
第三条 下述活动视为转让技术:
1、转让发明、有益方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其他学术所有权;
2、以附带设备或不带设备的形式,通过技术方案、设计资料、公式、技术参数转让专利或专业技术知识;
3、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包括培训和提供信息。
第四条 向越南转让技术不得违背下列原则:
1、提高技术水平、生产效益、产品质量或创造出新产品;
2、不影响安全生产;
3、合理使用能源、资源及人力资源;
4、不造成环境污染。
鼓励转让技术的领域由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公布。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