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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的禁止行为
2015-06-21
第七条 下述条款不写进合同,经越南有关国家职能机关允许的除外:
1、限定接受技术一方购买由转让方指定的原材料、生产资料、中间产品,或使用转让方指定来源的人力。
2、控制接受技术方的生产规模、产品销售价格、销售范围,包括指定产品销售代理商或贸易代理人。
3、限定接受技术方的出口市场,但转让方正在进行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或已向第三方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市场除外。
4、限制接受技术方对转让的,技术进行研究和发展,或通过其他途径接受相似的技术。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