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技术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商定。
第九条 双方可协商对转让技术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也可两种方式相结合。
第十条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七年,
需要时,国家职能机关可允许签订较长期限的合同。
第十一条 各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可要求对方通报转让技术的改进和革新情况。
根据有来有往的原则,一方对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改进或改革感兴趣,
对方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有关改进和革新的资料。
第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经协商纠纷仍无法解决,可提交越南仲裁机构或由双方商定的某仲裁机构或审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