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贸易部牵头并配合各有关部门,按进出口商品税目(如有),将根据贸易部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目录具体化。
3、 对根据贸易部许可证进出口的商品目录及取消上述许可证的时间表进行调整,由政府总理根据贸易部长的建议决定。
4、 须有贸易部的许可证方可执行本决定附录二所列商品的进出口合同。
对于附录二规定的物资和原料商品,如系为生产出口商品或执行加工出口合同而进口,则由贸易部另行规定。
5、 对于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的进口,包括进口本决定附录二所列商品,
按贸易部在本决定规定基础上的指导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实施。
6、 根据本决定附录二2001-2005年时期废除贸易部许可证的时间表,
请财政部配合政府物价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呈报政府总理,
对于从贸易部许可证进口商品目录中剔除的商品,考虑到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各项国际承诺,
合理地调整进口税率或(价格差别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