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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管理的进出口商品
2015-06-21
第三条 属专业管理的进出口商品货物
1、 随本决定颁布属专业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及在各专业管理领域内适用该目录的原则(附录三)。
2、 属专业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及适用原则(已在附录三中进行规定),
由政府总理在有关部门首长和贸易部长的建议基础上决定。
3、 各专业管理部门指导落实在上述附录三中规定的有关商品进出口事宜。
附录三:七种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及管理原则
(随政府总理2001年4月30日第46/2001/QD-TTg号决定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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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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