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属邮电总局专业管理的商品目录
出口商品:邮政票据,邮票印刷品及各种邮票商品 出口许可证
进口商品:1 邮政票据,邮票印刷品及各种邮票商品 进口许可证
2 功率在60MW以上,频率带宽自9KHz至400GHz范围内的无线电波收发、发射设备 进口许可证
3 雷达设备、无线电辅助设备和无线电摇控设备 进口许可证
4 大、小容量交换机,使用V5.1和V5.2接口的网络接入设备 核准许可证
5 PABX交换机 核准许可证;6 传输设备 核准许可证
7 光缆 核准许可证;8 金属通讯缆 核准许可证;9 无绳电话 核准许可证
10 接入PSTN,ISDN网络的终端设备 核准许可证
11 电传机 核准许可证;12 传真机 核准许可证
13 寻呼机 核准许可证;14 移动电话 核准许可证
15 低速可视电话 核准许可证
本目录规定的核准许可证至少有效2年。当核准许可证有效时,可不限数量及价值,按核准许可证的规定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