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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许可证管理原则
2015-06-21
1、 出口商品部分第4、5、6款产品在下列情况可按需要在海关办理手续:
- 可在越生产和流通,或 - 有明确的原始单据
文化通讯部负责具体指导本原则,不发出口许可证,不审批出口产品的内容、数量和价值。
2、 对于非电影类的视听产品,文化通讯部委托各文化通讯局审批内容。
进口人有权建议在方便的文化通讯局审批内容。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