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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许可证管理原则
2015-06-21
1、确认进口商品单据的最短有效期限应在确认单据后的24个月内。
在确认单据时不审批或不使用任何措施限制商品数量及价值。
2、属检验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商品应按卫生部的指导遵守检验内容及检验时间。
卫生部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允许在越使用。
当卫生部允许在越使用后,商品可按需要进口,不限数量,价值,不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确认进口商品单据。
3、属登记流通管理范围的商品,当取得登记号码时可按需要进口,
不限数量,价值,不用申请进口许可证或确认进口商品单据。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