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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及木制品进出口(上)
2015-06-21
第二章 对于一些商品进出口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 木材及木制品进出口
1、 木材及木制品出口
a) 废除审批和分配用以生产出口木制品的天然木材额度制度。除采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外,任何形式的木制品均可出口。
b) 进口木材可以任何产品形式出口,包括圆木、锯材的再出口。
c) 国家鼓励出口含有较高加工成份的木制品。财政部完善税务政策以鼓励该类木制品的生产和出口。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