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在经政府总理每年审批各地区开采天然林木指标的基础上,
农业和农村发展部配合(有开采指标的)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林检部门,密切监督本地林木开采情况。
国内和(利用国内天然林木生产)出口木制消费品的木材来源检查工作应在生产单位按照农业和农村发展部的规定进行;
不在办理出口手续时对出口木制品的木材来源进行检查。
对于源自进口及种植林的圆木、锯材的出口,应在口岸海关出具符合农业和农村发展部与海关总局规定的有关木材来源的合法材料。
2、 自有共同边境的国家进口原料木材应在政府总理有关规定和贸易部指导意见下进行。
3、 根据本条第一、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容,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暂进再出、再出口木材和木制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