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向被动配额市场出口纺织品
1、 根据国内生产需要和每年政府签订的关于纺织品的多双边协议,
贸易部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及国内大企业同各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开展谈判,以加快取消该类商品配额的进程。
2、 在每年与各国际经济组织、各国就纺织品配额和出口条件谈判的基础上,
贸易部牵头与各有关部门起草并颁布落实纺织品配额的一般规定。
公布纺织品配额招标比例;该比例应在考虑越南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承诺基础上逐年提高,逐渐代替配额分配制度。
3、 河内市、胡志明市、海防市、岘港市企业的纺织品配额分配由市人民委员会按一般规定执行,
贸易部负责其他企业的纺织品配额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