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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成品油及燃料的进口

2015-06-21

    第七条 成品油,燃料进口 
  1、 每年第四季度,计划投资部牵头并配合贸易部呈报政府总理审批下一年度用于内地消费的成品油进口额度。
    当需调整成品油进口额度时,计划投资部商贸易部和财政部报政府总理考虑决定。 
  2、 请贸易部长具体决定分配、协调成品油进口额度。成员油进口额度可由各专营公司落实。 
  3、 请计划投资部牵头与各有关部门共同跟踪国内外市场成品油供求和价格情况,
    报政府总理在必要时考虑调整有关政策,以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
    保证各主要生产行业使用成品油的需求和成品油经营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