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汽车和两轮摩托车组装散件的进口
1、 在汽车和两轮摩托车组装、生产领域的外资企业可按投资许可证进口散件用于生产、组装,
并符合生产规模和国家关于国产化和车辆标准的现行规定。
2、 在汽车和两轮摩托车组装、生产领域的国内企业须遵守国家关于国产化的现行规定,
按越南和国际法律遵守工业版权的规定,并执行车辆质量和安全标准。
企业只能按照国产化计划在已登记的单位进口散件进行生产、组装;禁止转卖、委托进口各类汽车、摩托车散件。
进口汽车、摩托车散件只能通过正贸进口,结算应按越南国家银行的指导进行。
政府总理将对汽车、摩托车的生产、组装,包括零配件的生产,颁布具体规定,
以满足未来汽车、摩托车工业的发展需求及该商品的流通;
目前停止登记新品牌车辆的国产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