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受其他管理办法调整的商品
1、 在2001-2005年时期内,国家将采取关税配额,绝对税率,反倾销税,
反补助税,环境费及防止某些进口商品的价格转移措施,
以保护国内生产,保证贸易公平和保护环境。
2、 2001年内,贸易部牵头配合各有关部门起草本条第一款提及的
受其他管理办法调整的商品目录及协调办法,报告政府总理。
对于各种防止价格转移措施,请财政部研究呈报政府总理考虑决定。
第十三条 其他商品的进出口
对于本决定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所列商品以外的各种商品,越南商人可按法律规定进行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