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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广宁省投资实施条款

2015-06-21

    10.4 省委委托外人投资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对于每投资案提出具体的奖金限度呈送省委批准。 
  第 11 条:自获取投资执照12个月后,若投资案未能动工展开并无正当理由,
    投资者要依本决定书规定的优惠政策退还并被政府收回原发地。 
  第四章 : 实行条款 
  第12条:省委委托外人投资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物价局,税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属于
    本规定调整范围的营业按第2,3,4,6,8,9,10条执行投资优惠政策。 
  第13条:广宁省人民委员会原发之规定抵触本规定一律取消。
    在实施过程中,本规定以便符合实际情况并且依法律规定为投资者创造更好的条件将能得到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