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修订的外资法还对外企新制定了其他多项优惠规定,如:废除外企在转让资金时的若干强制性规定。
外企在税后可自订比例设立各项储备基金。利润汇出境外税率从5%、7%、10%降为3%、5%、7%。
若越方以土地作为合资的资金时,越方应负责对其出资土地进行补偿、清理及手续的办理,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外企在全部付清土地租金,或已付清多年的土地租金时,对其租用的土地(至少还有5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及其与土地相关的资产,或越南合资方已有土地使用权而出资的土地,均可向在越南开展活动的各金融组织抵押,以便融资。
免征企业在固定资产项目下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规定,也将适用于外企扩大投资生产、技术更新的范围,并将免征其相关的增值税。
5.进一步简化审办投资手续,审批机关应最迟在45天内将其决定通知申请投资的外商,
在30天内办理登记并核发投资许可证,若在各出口加工区、工业区投资,则在10天内完成各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