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用和培训
第3条,企业按如下方法选用18岁以上的越南工人:
1.从地方劳动机关根据企业的标准、要求所介绍的人员挑选。
2.委托劳动供应公司或投资服务公司根据:企业的标准、要求进行挑选。
3.如果地方劳动机关所介绍的人员或受委托机关所挑选的人员满足不了要求的话,
企业有权作广告选用包括住在其他地方的人员,并通报地方劳动机关。
第4条,企业有权挑选16岁以上的人员培训。培训后,如果这些人员仍未满18岁,企业需要使用他们,得得到其父母或其保护人的同意;
如果他们没有父母或保护人,就得得到当地劳动机关的同意。
在使用未满18岁的劳动力时,企业要遵守本规定中第31条35条,49条的各项规定以及其它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员的规定。
第5条,如果越南方面胜任不了高技术的工作或需要高技术的理工作,
企业可以根据越南规定的手续选用外国人担任一定的管限,
但是要订出培训计划,以便让越南方面尽早能够胜任这当作。
第6条,企业订出培训计划,有权用自己的经费开设培训班(学校)或送到国内外去学习,以便提高企业各层次劳动者业务水平。
如果培训计划对地方也有作用,可能会得到地方负责人的支持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