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可就试用问题和试用期问题协商。
根据工作性质,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对于较为复杂的管理,技术工作,试用期可以延长一些,但不得超过60天。
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同的内容也要包含第9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工资不得低于该项工作应得报酬的70%,
在试用期间,双方均有权不用事先报告就可以结束合同,也不用赔。
试用期满前,企业要把结果告知劳动者:如果试用期满了,企业不作通报,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就正式签订了。
第11条,从双方商定的那天起,劳动合同就有效力,如果双方尚未商定有效力的合同日期,
劳动者正式工作或试用的那天就算为开始生效的劳动合同日期。
第12条,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谁要更改合同中的内容就得事先报告对方,要依照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程序去进行修改。
除了第13条提出的情况以外,如果改变第9条任何一个内容,就得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