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 1、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可以调动劳动者到其他地方工作或干其他工作,
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并且要事先通知。
如果调动工作时间超过30天或者调到其他地方工作,要征得劳动者同意,并由双方协商条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就不允许调动。
2。当遇到因不可抵抗因素引起的紧急、突然情况,不能按劳动合同继续工作时,
企业可以调动劳动者干别的工作或到其他地方工作,但时间不得超过60天。
如果调动工作时间超过60天或者调到别的地方,就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由双方协商条件,
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按第44条第2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