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企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单方停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经常不完成根据合同所交的工作。
2.劳动者有偷窃,欺骗行为或其他严重危害企业财产、利益的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劳功纪律、企业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因患病或工作受伤,送治6个月仍无法恢复,失去劳动能力。
4.企业因天灾火灾遭受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被迫压缩生产和停止活动。
5、企业因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改变生产结构,要减少工作岗位(人员)。
除第2种情况以外,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按第18条的规定事先作出通知;
要参考企业里的劳动代表的意见;企业因遇到第4、第5种情况终止劳动合同,要事先报告当地劳动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