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除第16条第4种,情况外,企业对下列劳动者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孕妇、产妇、正在抚养12个月以下的婴儿的妇女;病休、遭受劳动事故、
患上职业病正按医嘱在6个月期限内医治疗养劳动者;正在工休的劳动者。
第18条,第15、16条说到的事先报告期限。对于无期限劳动合同,最少需要60天,对于有期限劳动合同,最少需要30天。
在于临时劳动合同,最少需要1天。在事先报告期限结束之前,双方均"可收回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事先报告期限结束后,对方不作答复,即终止劳动合同。
第19条,如果违反终止劳动令同的条件或者违反上述事先报告期限,违反一方要承担向对方赔偿的责任。
赔偿数额按劳动伤兵社会部的规定来确定。
第20条,从终止劳动合同那天起,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星期,双方有责任结算各种款项包括辞工后的补助金以及赔款(如果有的话)。
业负责把劳动者的劳动档案等其他证件发回,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发给必要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