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集体劳动条约
第23条,在集体自由和自愿商量的基础上,企业经理(或其受权者和劳动代表要签订一个集体劳动条约,
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开业后6个月。
集体劳动条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企业中各种工种的工资、工作条件、劳保、社会保险,集体福利以及其他由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24条,集体劳动条约的条款不能违反本规定和劳动法律规定。
劳动条约可以给劳动者规定出比本规定和劳动法的条款为有利的条件。
集体劳动条约一式3份,双方各持1份,1份给当地劳动关登记
第25条,当地劳动机关在收到文件15天内,要就登记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集体劳动条约从当地劳动机关同意登记那天起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