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资、劳动报酬
第39条,劳动合同要注明工资计算办法(可以是按时计算、按日、周、月、承包额计算)。
工资要符合于集体劳动条约,最低不得少于伤兵社会部每年公布的外资企业的最低工资幅度。
第40条,根据工作效率、质量,生产经营领域、工种、劳动条件、当时的生活价格,
不分性别、年龄给予劳动报酬。
第4l条,上夜班的报酬至少要比上白班的报酬高50%。
加班费至少要相当于正常正式时间报酬的50%,节假日加班,如果不补休的话,加班费要相当于正常工作的报酬。
第42条,企业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和其他主要干部的工资由合资企业董事会和独资企业所有者决定。
第44条, 1.企业根据第13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暂时到其他地方工作或干其它的工作,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以前的工作报酬;
2.不是因劳动者过失而暂时停工,企业要发给其相当于工资的50%补助。
第45条,要让劳动者知道自己工资中被扣除的款项。要遵照劳动法律、集体劳动条约或法院的决定扣除工资。
当企业破产解散、清理时,要优先结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