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保险
第46条,企业每月有义务交纳相当于在企业工作的劳动者总工资额的10%的社会保险金。这笔款项分配如下。
1.把2%交给当地劳动机关,用作失业补助费。
2. 8%用作企业保险基金,由企业代表与劳动表代共同管理,以作如下社会保险开支:
--给病痛、劳动灾难、职业病补助(包括休息日补助和疗费)。
--怀孕、生育补助。
--埋葬费(工作期间死亡者)。
第47条,劳动者每月有义务把工资中的10%交给当社会保险基金会,以作如下社会保险开支:
--养老金。
--给因疾病、职业疾、劳动事故或不幸造成永远失去劳动能力的人补助费。
--埋葬费(正在享受养老金或永远失去劳动能力补助费人死亡)和给死者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