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劳动、检查
第51条,劳动伤兵社会部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的监察和检查工作,
通过劳动检查系统,检查与外资企业中的工作、劳保条件有关的问题。
第52条,劳动检查的任务是确保劳动法律的各项规定的执行,
调查劳动事故,提出意见,指引企业和劳动者,向劳动伤兵社会部汇报情况。
第53条,劳动检查员有权:
--随时进入属于自己检查范围的工作地方进行检查。
--查问有关人员,要求经理出示与劳动者有关的档案、材料,以便审阅,抄录,取样。
--要求企业经理张贴关于劳动法律的布告。
--要求企业经理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暂停运转机器, 以消除对劳动者性命和健康造成危险的因素,
或在-定时间内必要的修理, 以确保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严格执行。
第54条,劳动检查员有义务对自己检查过的工作地方的生产情况进行保密,
对上诉者的名字进行保密,执行好国家劳动检查条例、处罚条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第55条,企业有责任满足劳动检查员的合法要求,不给清查活动、劳动检查带来障碍。
对违犯清查和检查的处罚,要根据违犯越南行政处罚法令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