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手续
a.许可证颁发机关在收到完整合格的申请后15日内向外国商人颁发成立代表处、
分公司的许可证(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按本实施细则颁发的附件2a格式;
成立分公司的许可证按2b格式);
对于颁发成立在贸易和劳务领域进行经营的代表处、分公司的许可证,
在决定颁发许可证给外国商人前,许可证颁发机关须以公文的形式征求旅游总局的意见。
旅游总局在收到许可证颁发机关的征求意见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答复是否同意(注明理由)
以使许可证颁发机关决定是否颁发许可证给外国商人在贸易旅游领域进行经营。
b.许可证的正本颁发给外国商人,副本根据45号决定第七条2款a、b、c点的规定寄给各有关部门,并在许可证颁发机关存档一份。
c.申请文件不完整或不合格的情况下,在接到文件3日内,许可证颁发机关须以书面形式通报以使外国商人补充、完善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