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1.代表处按许可证中注明的内容进行活动;
2.代表处只能租一处地方作为驻所;可以租赁、购买代表处进行活动必需的设备、物资;
3.代表处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雇佣越南人和外国人在代表处工作;
4.代表处在一家越南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银行存人一笔外汇即可开立一个专门的外币账户和一个专门的越币账户,
并且代表处在进行经营时只允许使用该账户;
5.代表处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口代表处经营活动必需的设备;
6.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代表处可以有自己的印章;
7.根据45号决定第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代表处必须执行定期报告制度;
8.代表处不允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允许将驻所出租,不允许做其他商人在越南的代理;
9.代表处的总代表在获得外国商人对于每个合同和合法授权书后可与
越南商人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和劳务供应合同(经营旅行合同与旅客运输合同除外);
10.代表处中的工作人员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