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分公司以及分公司中工作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1.分公司须根据许可证中注明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2.分公司只准租一处地方作为驻所;可以租用、购买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设备、物资;
3.分公司可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雇佣越南人和外国人到分公司中工作;
4.分公司可以在越南允许进行经营活动的各家银行用外币和越币开立清算账户用以进行经营活动;
5.分公司可以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进口分公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设备;
6.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印章;
7.分公司可以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将利润汇出越南;
8.分公司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登记、申报和缴纳税款;
9.根据45号决定第15条第4款的规定,分公司必须执行结算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
10.分公司经理有权签订符合分公司经营内容的合同;
11.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享有越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各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