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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营业收入税法名词解释

2015-06-21

    第三条 本法下述名词的解释为: 
  1、"生产"是指开采、制造、加工商品的活动。
  "加工"是指生产单位接受定货者提供的全部原材料或主要原材料生产成品,
    由定货者付给加工费的生产活动。
  2、"建筑"是指以投标承包施工安装或包工包料进行施工安装的生产活动,
    包括房屋、厂房、道路,桥涵、井巷、码头、室内装饰等的考察、设计、建设。
  3、"运输"是指以简陋或机械化运输工具(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送货物、乘客的活动。
  4."批发"是指以逐批商品进行交易,或商业部门定点经营单位在定点区以外进行的交易。
  5、"服务"是指为满足生产经营、物质精神生活需要提供劳动力、科学技术、艺术的活动;
    银行、信用社、典当保险活动。
  6、"营业收入"是指销售商品、加工交货、提供服务以后所获的全部收入。
  7、"交换商品或服务"是指以交换商品或服务代替货币结算。
  8、"自我供应商品"或"自我提供服务"是指
    经营单位为满足内部消费需求自我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用于馈赠他人的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