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有下述义务:
1、在下月的头五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交营业收入月报表,不论当月是否有营业收入。
2、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足营业收入税。
第十二条 跨行业的经营单位,其营业收入税按每种行业的税率缴纳。
第十三条 如为交换商品、交换服务、交换各方都必须分别缴纳各自的营业收入税。
第十四条 小经营户按三个月或半年一次确定的承包营业收入额计税并缴纳营业收入税。
承包营业收入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经营户的申报材料和税务干部的调查材料,
并经各经营户公开讨论后确定,在执行前公布。
小经营户是指下述行业中有月平均计税营业收入的经营户:
1、商业行业,月营业额在300万越盾以下。
2、饮食业,月营业额在150万越盾以下。
3,加工、建筑、运输、服务业,月营业额在75万越盾以下。
第十五条 批发经营单位的营业收入税执行该批货的商业批发价税率;
并在货物启运前缴纳。营业收入按货物启运地的市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