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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营业收入税的减免

2015-06-21

    第四章-营业收入税的减免
    第十八条 下述情形可减免营业收入税: 
    1、年老体弱或残疾人经营者或零星经营,收入仅能维持本人最低生活水平者;
  2、经营单位因天灾、敌祸,不测带采巨大困难者;
  3、在山区开展经营;或在一些重要行业开展经营,遇到困难,
    而国家要给予补贴,持维经营者;
  部长会议对本条所述的减免税原则,手续、权限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