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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税的减免
2015-06-21
第四章-营业收入税的减免
第十八条 下述情形可减免营业收入税:
1、年老体弱或残疾人经营者或零星经营,收入仅能维持本人最低生活水平者;
2、经营单位因天灾、敌祸,不测带采巨大困难者;
3、在山区开展经营;或在一些重要行业开展经营,遇到困难,
而国家要给予补贴,持维经营者;
部长会议对本条所述的减免税原则,手续、权限作出规定。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