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对违法的处理
第十九条-1、对违反营业收入税祛的处理规定如下:
①单位、个人不按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建立会计帐册,
保存凭证、发票,视情节轻重,被警告、处50万越盾以下罚款;
②单位、个人有瞒报、逃税行为,除必须按.本法规定缴足营业收入税外,
还被处以相当于逃漏税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一次违反罚一倍;第二次违反罚二倍;第三次违反罚三倍。
如违反情节严重,首次违反也可被处以相当于逃漏税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③单位、个人滞缴征税令中规定的税款或处罚决定中规定的罚款,
除必须按本法规定缴足税款或罚款外,每滞交一日,被处以相当于滞交款千分之五的罚款;
④单位、个人拖欠税款、罚款,作下述处理:
--从单位、个人在银行的户头上扣出税款、罚款,银行有责任优先将所扣出的税款、罚款上交国家财政;
--扣压商品、赃物,保证收足税款、罚款;
--按法律规定查封财产,保证,收足尚欠的税款、罚款。
2、个人逃漏税数额巨大,或已按本条第1款第①、②、③、④项进行行政处理,
但仍继续违反,或逃漏税数额十分巨大,或犯有其他罪行,
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