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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税务官员的罚款权限

2015-06-21

    第二十条 对本法、第十九条第l款所述违反的处理权限规定如下:
  1、对第①项所述的违反:
  ①税务站站长可处以5万越盾以下罚款;
  ②县级或相当一级税务机关领导可处以20万越盾以下的罚款; 
  ③省级或相当一级税务机关领导可处以50万越盾以下罚款。 
  2、对第②项所述的违反:
  ①县级或相当一级税务机关首长可处以相当于逃漏税额一倍的罚款; 
  ②省级或相当一级税务机关首长可处以相当于逃漏税额三倍的罚款; 
  3、直接管理经营单位的税务机关领导可对滞交税金处
    以罚款,并可采取本法第十九条第1款第③项、第④项规定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