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个人妨碍或唆使他人妨碍营业收入税法的实沲,
或妨碍对违反本法行为的调查及处理,视情节轻重,给子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税务干部和其他个人,利用职权侵占、贪污营业收入税款,
必须向国家赔偿侵占、贪污的全部营业税款,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干部和其他个人利用职权包庇他人违反营业收入税法者,有意违反本法规定者,
在执行营业收入税法中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干部由于玩忽职守,或有意错误处理,给纳税人或被处理人造成损失,必须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部长会议对下述对象的奖励作出规定:
1、出色完成任务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
2、发现违反营业收入税法行为有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