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申诉及期限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个人有权对本单位、本人被错误执行营业收入税法提出申诉。
自接到征税令或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天内,必须将申诉书送达发出征税令或罚款通知的税务机关。
在等待处理期间,申诉人必须按时缴足通知应缴的税款、罚款。
接受申诉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诉书后十五天内作出处理对复杂的案件,可延长期限,
但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二十五条 如申诉人对接到的申诉机关决定不服,超过上述期限仍未作出处理, 申诉人有权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接到上级机关的处理决定后;须在十五天内退还错收的税款、罚款,并赔偿可能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并作出结论有瞒报、逃漏税行为或错税现象;
税务机关有责任在瞒报、逃漏税行为,或错税现象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追收,或追还税款。